申请执行人剡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XX年生。
剡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下欠医疗费等共计3544.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