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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诉被告张××、尚××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尚××,男

被告张××,男

被告尚××,男

原告尚××诉被告张××、尚××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2008年7月24日经过协商,原告退伙,清算完毕后,二被告应该支付原告x元,当时二被告支付了9000元,下欠6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到2008年底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下欠款,二被告没有给付,现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6000元及利息。

被告张××辩称,欠条属实,因为没有清算,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被告尚××辩称,原告和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后来政府不让干,至今没有清算,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欠原告退伙款6000元的事实。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质证及诉辩意见,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二被告合伙开办砖厂。2008年7月,原告与二被告经过协商,原告退伙,二被告给付原告退伙款x元。当时二被告给付原告9000元,下欠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有尚寨砖厂欠尚××陆仟元整。08年年底付清。08、7、X号。张××、尚××。”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经过协商,二被告同意原告退伙,二被告支付原告退伙款x元。二被告支付原告9000元后,下欠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依按约定偿还该款,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二被告辩称,原告退伙时没有经过清算,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二被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尚××欠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会锋

审判员李恒干

人民陪审员胡海亮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汪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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