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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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宁某某,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米某服判,不上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培彦、代理检察员余攀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米某及其辩护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了原审被告人米某另贩卖5千克“K粉”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连山

代理审判员李虎

代理审判员刘霖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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