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撤回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审判员李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建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