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
被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
案由:房屋所有权纠纷
1980年原、被告的父母给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等兄弟四人分家,原告王某(老大)分得厦房1间,被告王某乙(老四)与其兄王某海(老二)、王某发(老三)各分得正房1间。1984年原告王某甲受父亲的帮助新建瓦房两间,于是将分家分得的厦房让给被告王某乙居住。王某乙在居住期间对该厦房进行了修缮,并更换了门窗。随后又另购房屋居住,该厦房闲置。2009年1月后,原、被告对该厦房所有权发生争执,经金台村X乡政府(2011年2月并入瓦房口乡政府)调处未果。现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位于柞水县X组王某岭王某老院子的厦房1间归原告王某甲所有。原告王某甲支付给被告王某乙现金400元整(当庭已付清),以后双方互不纠缠。
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胜志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