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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高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高某、刘某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户籍所在地:溆浦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与两申请人系父母子女关系。高某因丈夫去世,于2009年3月外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2日发出寻找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高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高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高某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浩洲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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