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大专文化,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便衣防损员,住本市大兴区X镇12村X巷北2条X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大兴区X镇12村X巷北2条X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王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5日,被告人刘XX伙同其妻王XX,在本市宣武区X街富卓花园广场,利用刘XX担任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便衣防损员的职务便利,窃取(未遂)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价值人民币1286元的服装、食品等商品多件(已收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同日,被告人王X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其伙同刘XX,自2006年2月至6月间,以同样手段窃取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价值人民币x元的服装、食品等商品多件(已收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刘XX、王XX于2006年6月15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收缴物品照片、价格鉴定书、搜查笔录、发还清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王XX无视国法,利用刘XX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单位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王XX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王XX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所侵占财物已全部追回,部分犯罪系未遂,故可依法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同种罪行相比较重,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07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玲玲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