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县,高中文化,原系北京市海湾绿洲经贸有限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06年1月13日晚,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大菊胡同X号,将自己负责驾驶的本单位车牌号码为“京x”的蓝色捷达牌轿车(价值人民币x元)开走,并以6000余元的价格售出,将车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张某甲于2006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归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材料,证人张某乙、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海湾绿洲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车辆管理规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销赃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甲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涉案财物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11月15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易大庆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