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1月11日(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决定对王某甲逮捕,其于1月13日潜逃。2006年4月6日王某甲投案后,因病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乙,(略)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甲犯有玩忽职守罪的指控。
本院认为,(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某文
代理审判员白长祥
代理审判员白雪英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