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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职务侵占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刑终字第0203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中专文化,原北京星河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恒松园项目销售部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3月29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三元九角三分返还北京星河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扣押被告人李某某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变价后返还北京星河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王健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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