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39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19岁,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丙,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丁,男,27岁,汉族,农民,住(略),系曹某丙之子。
委托代理人曹某戊,男,35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华,被上诉人曹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戊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某乙、被上诉人曹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代理审判员黄某杰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