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新民申请执行扶沟县金山铸业有限公司一案,扶沟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新民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批履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东峰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娄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