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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新民申请执行扶沟县金山铸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袁新民申请执行扶沟县金山铸业有限公司一案,扶沟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新民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批履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东峰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娄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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