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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申请执行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钟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付某应付某钟某借款3200元(审理期间已付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付某一次性付某钟某22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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