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X村X组。系李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卢良永,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0)桑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认为本案存在权属争议,桑植县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诉争土地权属,有重复发证的情形。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0)桑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秦某丙的起诉,上诉费由被上诉人秦某丙承担。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秦某丙两家房屋相邻,被上诉人秦某丙家在上诉人李某家的东头,两家屋后山坡上各有相邻的自留地、菜园。1984年8月6日土地承包到户后,颁证时双方将各自承包的自留地、宅某、田等填入《土地使用证》。上诉人李某将屋后面自留地及四邻界址填入了被上诉人秦某丙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内,未明确面积。被上诉人秦某丙也将其0.3亩土地填入了上诉人李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内。自2008年8月30日开始,上诉人李某砍伐了该争议土地上的一些林木。被上诉人遂请求村X乡林业管理站现场核实,被锯砍树木大小共60根,价值500元。在庭审中,上诉人李某承认砍伐了林木十多株。2010年8月11日,桑植县X乡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秦某丙两家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确定争议土地使用权由秦某丙享有,但李某不服,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0年10月12日,桑植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后对该处理决定予以维持,李某不服,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月6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并责令桑植县X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今,桑植县X乡人民政府未就两家的土地权属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自愿赔偿被上诉人秦某丙林木损失200元,付款时间待桑植县X乡人民政府对诉争土地重新作出确权后3日内给付;
二、被上诉人秦某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被上诉人秦某丙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上诉人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清胜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田玉萍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