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廖潇歌,上海市杰豪(略)事务所(略)。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忠元
书记员姚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