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振瑞,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振瑞、杨华,被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08)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路林
审判员程全法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