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现住(略)。
被告长沙x公司,地址:长沙市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长沙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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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