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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郴州市XXXXXXXXXXX、刘XX、冯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XX人,无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XX,x,现住郴州市x号。

被告郴州市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郴州市x职员,现住郴州市x号。

被告冯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郴州市x董事长,现住郴州市x号。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系湖南x律师。

原告谭某与被告郴州市x、刘XX、冯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x、刘XX、冯XX支付原告谭某建筑厂房工资款37000元。此款限三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诉讼保全费803元,共计1651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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