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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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40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宋某在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科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自己家中生产“乙蒜素”,后分别销售给广东省高州市的梁某、海南省海口市的胡××、广东省徐闻县的袁康智、福建省南靖县的张泽河、销售金额累计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胡××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物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未经相关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并授予农药加工资格,而进行农药加工、销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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