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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因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他与被告婚后不久,被告李某以打工为名离家长达四年之久与原告失去联系。后回家即提出离婚,因原告不同意,被告李某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李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王某琦,现年9岁。2003年3月李某外出打工,与原告失去联系。2009年元月回家后即提出与原告离婚。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又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性格各异,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分居生活长达6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不落不明,婚生子王某琦应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待被告回家后另行分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琦由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志刚

审判员问会娣

审判员陈爱莲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皇甫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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