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人邢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邢某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x号)的职工持股会《会员卡》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左拥军
审判员杨海平
审判员董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