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邢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人邢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邢某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x号)的职工持股会《会员卡》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左拥军

审判员杨海平

审判员董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新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