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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xx与被告邓x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雷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学生。

委托代理人雷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祖父。

被告邓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学生。

委托代理人邓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之父。

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雷xx与被告邓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党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系合阳中学学生。2009年10月23日原、被告和其他同学自发组织打篮球。在运动过程中原、被告产生碰撞致原告倒地后右胫骨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事后原告在合阳县医院、合阳南顺骨科医院治疗。被告积极支付了原告在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2010年12月7日原告经司法鉴定其右下肢损伤属9级伤残。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残疾赔偿金、护某、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被告表示愿意按责任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xx付给雷xx残疾赔偿金、护某、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x元(调解生效后3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雷xx负担100元,被告邓xx负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党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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