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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杨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1984年出生。

被告杨某,女,1986年出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原、被告同居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负担。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未某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10月同居生活,且双方至今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现孩子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某、原告提供的出生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也未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同居所生之子已年满2周岁,且长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孩子由原告抚养且自愿负担抚养费可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某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同居所生之女(二O0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玉珍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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