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2010年2月3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长葛市X镇X村,盗走被害人陈某亭家中农用真马链条式三轮车一辆(价值1500元),后伙同鲁小鹏(另案处理)卖给马志伟。被盗车辆已退回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陈某亭的陈某、证人马XX、陈X的证言、书证、鉴定结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