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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前往驿城区X村梁庄至山头李之间的一段土路上盗割电缆200对,长200米,后被赶到现场的联通营业部员工某海青发现,王某弃车及所盗电缆逃跑。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为人民币6230元。

2011年9月9日17时,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盗窃电缆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财物价值人民币6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耿梅红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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