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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又名宋X,男,27岁。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2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11月14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嵩县X镇工会家属院内,将该院住户陈某的一辆红色裕兴牌电动自行车盗走,2011年11月14日该黄某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电动自行车追归失主。后经嵩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吕某证言及抓获证明、发破案证明、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黄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会民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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