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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甲与被告临武县X村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武县X村委。

法定代表人罗某乙,系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临武县X村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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