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
原审第三人袁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女。
上述二人之委托代理人李会琴,河南诚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熊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袁某某、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熊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熊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某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