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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袁某某、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

原审第三人袁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女。

上述二人之委托代理人李会琴,河南诚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熊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袁某某、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熊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熊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某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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