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钢联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小商品批发市场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钢联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材料款(略).88元,利息(略)元,共计(略).88元;被告于2004年12月6日前偿还(略)元;于2004年12月30日前偿还(略).88元。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实支费9679元,减半收取4840元,诉讼保全费(略)元,共计(略)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