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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艾雷特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1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辖终字第4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艾雷特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海庙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莱州艾雷特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所签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含糊不明,应视为无效约定。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1日因买卖化工原料事宜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其中第十二条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法院处理。”。该条款虽然表述欠规范,但基本符合协议管辖的要件,并不会产生歧义。“起诉方”当然是原告方,而且双方均有将纠纷交由法院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受理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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