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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田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组,学生。

法定代理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组,农民,系申请人之父。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组,农民。

田某甲申请执行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立案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案号是(2011)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依据为(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9月13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田某甲已于2011年10月11日领取了所有钱款,此案已执行结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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