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组,学生。
法定代理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组,农民,系申请人之父。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组,农民。
田某甲申请执行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立案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案号是(2011)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依据为(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9月13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田某甲已于2011年10月11日领取了所有钱款,此案已执行结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解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