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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09年6月15日晚,在邓州市X镇一初中大门口南边,被告人卢某伙同闻荣发(已判刑)无故将前去买凉皮的白某殴打致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白某之损伤构成轻伤。

二、盗窃罪

2011年5月4日晚,在郑州市X村一网吧内,被告人卢某盗窃手机一部(价值1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张某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马某、张某、吴×等人证言,同案犯闻荣发供述、被害人白某、梁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某、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卢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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