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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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重大责任事故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同年9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遂平县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启出庭支持公诉,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某下,组织建筑施工队承包了遂平县X某民刘某甲林家的建房工程。由于在施工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1年8月18日下午,刘某甲组织民工刘某甲青等人施工时,因脚手架倒塌,造成刘某甲青坠地死亡。指控认为刘某甲在组织施工中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未举证和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意见是,刘某甲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建房进行规范和管理,刘某甲是召集人,不是负责人,其作用与地位与其他一起干活人相当,刘某甲青坠地死亡是意外事故。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情某下,组织建筑施工队承包了遂平县X某民刘某甲林家的建房工程,在施工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1年8月18日下午,刘某甲组织民工刘某甲青(阳丰乡X某人)、邵某丙、邵某丁等人施工时,因捆绑脚手架的绳子突然滑脱,脚手架倒塌,导致刘某甲青坠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甲青因生前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心脏挫伤、左肺挫裂、横隔破裂、左肾挫裂、脾挫碎、胃挫伤破裂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施工现场的情某。

2、遂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解剖照片。鉴定意见为刘某甲青死亡原因为急性大出血。

3、证人Z某证言证实,我家盖房子是通过其舅陈长法找的工头刘某甲。双方口头说说价钱并约定由我们负责供料,刘某甲找人施工。房屋盖好在粉刷外墙时,刘某甲青从架子上掉下来,被“120”车拉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证人Z某证言证实,给刘某甲林盖房是刘某甲联系的活和谈的价钱,刘某甲是按天工发的工钱。干活用的架子是刘某甲林找的,我们帮忙搭建的,没有安装防护装置,在施工时也没有戴安全帽。刘某甲青在粉刷二楼墙时从离地五六米的架子上掉下摔倒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5、证人x的证言和证人邵某戊的证言相一致。

6、证人A某证言证实救治刘某甲青的全过程。并证实刘某甲青的死亡原因是身体受创导致失血过多,呼吸衰竭,心跳停止而死亡。

7、证人Z某的证言证实是刘某甲林打电话告诉我丈夫刘某甲青从盖房的架子上摔着在遂平县医院抢救,后来没有抢救过来。

8、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我妹子给我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人盖房子。我就和外甥刘某甲阳(刘某甲林的儿子)找到本村的刘某甲,由刘某甲林家负责供料,刘某甲负责找人施工。

9、遂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

10、遂平县人民医院手术记录(复印件)。

11、抓获刘某甲的证明及刘某甲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组织施工中,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某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某、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彦琴

审判员吴剑

人民陪审员武书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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