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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史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史某,男,43岁,现在XX监狱服刑。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0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史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和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现从事电脑线加工劳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吃苦耐劳,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有减刑奖励分68.3分,2009年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史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O一一年四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胡明华

审判员朱元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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