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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愿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王学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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