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学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请求判令被告廖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4万元,共计15万元。2007年12月被告廖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万元,经被告陆续还款,还欠原告11万元,并约定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遂,遂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廖某某对原告诉请予以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某某欠原告李某某本金人民币11万元整,并同意支付原告利息4万元整,以上款项合计15万元整。
二、被告廖某某自愿在2011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11万元,余款利息4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被告廖某某如未在以上约定时间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则自愿以其在永兴相利煤矿的股份抵偿所欠原告本金、利息15万元整。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学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