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路局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佳伶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许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