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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肖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系张朝梅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学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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