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侯XX窜至武陟县X村任王某家,趁任王某酒后睡觉之际,将任王某放在床头的黑色滑盖诺基亚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82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侯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任王某陈述、证人王某、任X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某、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侯XX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XX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