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薄某离婚纠纷一案,薄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薄某与王某离婚,并判令养女王某璐由薄某抚养,由王某支付抚养费。淇县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刘自亮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