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X号
原告肖某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被告任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李某、任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已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该案正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当中,本案认定的部分事实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顾能辉
人民陪审员蒋益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