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厚)福,男,67岁。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教师进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于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欧某某,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原告起诉前,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