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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甲、原审被告武陟县西陶镇周家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周家庄村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红,河南龙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又名郝X,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武陟县X镇X村第四村X组。

负责人郝某乙,组长。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甲、原审被告武陟县X镇X村第四村X组(以下简称周家庄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郝某甲于2007年5月29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退出所占原告使用的集体土地;2.宋某某拆除地上所建猪圈等一切设施;3.宋某某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8)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07)武民初字第630-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某某仍不服原判,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红,被上诉人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家庄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630-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雷前华

审判员董翠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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