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破坏电某设备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希明,被告人伍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伍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耒阳市X组的段成阳,段成阳向被告人伍某提及其所居住地耒阳市X村的铜厂有东西可偷,伍某便与段成阳一起到现场踩点。7月18日晚,伍某带着另两人坐摩托车来到段成阳家,然后该4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铜厂。段成阳和被告人伍某爬上变压器台,剪断电某,用扳手将变压器底部的螺丝拧开放变压器里的油,然后再用扳手将固定变压器的螺丝拧开。这时,段成阳发现铜厂有巡逻的工人,于是与伍某从变压器上下来。4人又一起到铜厂后的山上商量,决定等工人休息后再进厂偷其他的东西。次日凌晨零时许,该4人再次来到铜厂,被告人伍某和段成阳扭弯铜厂仓库的钢筋,进到仓库里,将仓库里的一台电某天平、一台潜水泵、一台电某、约10米长的50型电某线、200米长的铜线盗走。后将潜水泵、电某、电某线及铜线以人民币13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电某天平、电某、电某线、铜线、变压器内被放掉的油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破坏的变压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伍某等人将电某、电某等赃物销赃给李某乙等人,得赃款1320元。案发后,耒阳市公安局的干警从伍某家中缴获被盗的电某天平。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王某、黄某某、李某甲、谷某某、李某乙证言,辩认笔录,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与段成阳等人一起破坏电某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某设备罪;还与段成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伍某应数罪并罚。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破坏电某设备罪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与段成阳共同商量策划,又与同案人段成阳到作案现场踩点,且在破坏电某设备和盗窃犯罪中均积极主动的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伍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伍某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二条第某款、第某百一十八条、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破坏电某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伍某与同案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梓元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谢丰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资欢
校对责任人:资欢印刷责任人:07
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一十八条破坏电某、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某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某章第某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十五条第某款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某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某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