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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贺静波,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贺静波、被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XX欠原告徐XX本金及利息30000元是事实;

二、被告胡XX于2012年6月中旬(15日之前)偿还5000元给原告徐XX,其余的本金和利息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如果被告胡XX未在2012年6月中旬之前(15日之前)偿还5000元给原告徐XX,原告徐XX可以就全部本金及利息即3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被告胡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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