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志雄、代理审判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于雅男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杨建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洪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