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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旷某某,女,48岁,汉族,湖南省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判决确定:被告李某某、旷某某偿还原告郑某某购车款x元,此款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旷某某长期外出,被执行人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代理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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