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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洪民,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196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黄某乙于2008年6月12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黄某乙又于2009年7月29日再次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永城市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9月6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民,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义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黄某志

审判员王玉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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