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绪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号南方星座A座X室,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29日,以其所诉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73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1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国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