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宁某某,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6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受鲁山县X村信用社副主任陈某某之托,分别在本市新华区政府家属院门口、平顶山饭店门口两次收受鲁山县雅戈尔专卖店老板贾某某5万元现金,由蒋某某用职务之便将贾某某的女儿贾某安排到新华区社保局工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6月13日供述:2005年,我和蒋某某刚成情人关系,我想利用蒋某某给我办点事,我给我的朋友陈某某说我一个朋友与社保局的局长是情人关系,要是有人想去社保局上班的,我可以帮忙,他就说他的干闺女贾某没有工作,后来他就和贾某的父亲,鲁山县雅戈尔专卖店的老板一起来平顶山找我并给我3万元钱让我帮忙,后来又给我拿来2万元。我把事情给蒋某某说了,蒋某某就给郏县的人打招呼,我把其中的3万元给了蒋某某,蒋某某用这3万元买茅台酒送礼了,后来贾某被安排到郏县劳动局或社保局了,2万元现金我没有给蒋某某说,这钱我自己留住了,贾某现在被借调到新华区社保局了。
(2)证人蒋某某2009年7月9日陈述:2006年10月份,徐某某对我说:鲁山有个贾哥,他的女儿贾某大专毕业了,想让你给他在市X排个工作,我说我留意留意。当时财政局下属的拍卖行行政制为个体企业,我给拍卖行老板李某某很熟,就给他说了:有个刚毕业的女孩学会计的,安排到你那中不中。他说:我这刚好缺会计,你叫她过来吧。我就给徐某某说:你问问贾某他爸,拍卖行他愿意不愿意去,如果愿意去,这几天就办手续。第二天徐某某和贾某的父亲带着贾某来到我的办公室,我给他们把拍卖行的情况给他们介绍一下,他们同意到拍卖行工作后,我直接给市人才交流中心于主任打电话,让他把贾某的手续直接开到拍卖行,我说好以后,徐某某就带着他们就去办手续了,当天就把贾某的手续办到了拍卖行。当天晚上回家后,徐某某给我说:贾哥留这了3万元钱,想让咱出去转转。当年过春节,我和徐某某一块到海南旅游了几天。
(3)证人贾某某2009年6月26日陈述:2004年女儿贾某从湖北华中农业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贾某毕业后没有工作。虽然我也认识徐某某,但贾某的干爹陈某某和徐某某熟,徐某某也说过能找人帮孩子安排工作,后陈某某说徐某某人头熟,就想通过徐某某帮忙安排工作,徐某某同意后,我和爱人夏某某、陈某某就一起到平顶山市区,我开着长安面包车的,晚上在华宝商场建设路桥上接住徐某某后,我们四个人在西沿河路上的一个火锅店吃的饭。吃完饭走时,在饭店门口,我把准备好的3万元钱(钱是用塑料袋包着装在雅戈尔服装袋里)给了徐某某。我给了她这3万元没多久,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市区,说给贾某安排工作需要用学校的就业报到证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我到市区后徐某某就带着我到了市社保局蒋局长的办公室,把贾某的毕业证复印件给蒋某某留下了。当时蒋某某也没说啥。后来徐某某先把贾某安排到市X路的一个拍卖行上班,几个月后她又通过关系把贾某安排到郏县社保局上班了。……贾某在郏县社保局上班后离家远,工资低,想调市里,徐某某说想想办法吧。后来贾某被调到新华区审批大厅干临时工。2008年底我到平顶山市区,带了一套西装,想着蒋局长帮忙了,送他一套西装拉拢一下关系,和徐某某联系后在平顶山饭店门口见了面,当时徐某某和蒋某某一起到平顶山饭店门口,我把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和一套雅戈尔西装给了徐某某,并告诉徐某某,这西装是给蒋局长的。
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的陈述与贾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2、2006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受朋友鲁山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员师某之托,在本市新华区政府家属院收受鲁山县X乡X村农民裴某3万元现金,由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裴平之子裴某某安排到午钢市钢铁公司职工医院工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6月13日供述:2006年夏天,我的一个鲁山朋友红某,大名我不也不知道,只知道她是做保险的。红姐找我说她有一个侄子叫裴某某,毕业后找工作被骗走3万元,问我能不能帮忙找个工作,我就答应了,红姐给了我3万元钱,把他们送走后,我就用我的手机与蒋某某联系问他,这段时间哪个单位招人,他说舞钢钢铁公司招人,我就说有一个学医的能不能安排,蒋某某说我问问再说,过了几天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能安排到舞钢钢铁公司医院,后来又通知说可以去报到了。这3万元我给蒋某某,蒋某某给钢铁公司的人但人家不收,他把钱给我了,让我退给人家,我没有退。
(2)证人蒋某某2009年6月15日陈述:2006年初的一天,我给徐某某说:我给舞钢公司人力资源部潘部长很熟,你看有没亲戚要安排工作的,你给我说一下,我给安排钢司工作。过了几天,徐某某给我说:有两个人要安排,我现在记得一个是鲁山的裴某某,还有一个女孩是郏县的,我记不住名字了。我说:你把他们两个的毕业证复印件拿过来,我给钢司的潘部长送去。大概过了半个月,徐某某把他们两个的毕业证复印件拿了过来,徐某某说:他们两个每人给我拿了两万元钱,你要是去给潘部长送毕业证复印件,也给潘部长表示表示。徐某某给了我1万元钱。后来我到舞钢检查工作时,我把这两个人的毕业证复印件交给了潘部长,潘部长说:在这排着号吧。2006年10月份,潘部长给我打电话说:你安排的两个人,公司已经研究通过了,你通知他们明天带着学籍档案到公司找我报到。我给徐某某打电话,让他通知这两个人明天到舞钢公司找潘部长报到,随后这两个人都在钢司上班了。我记得裴某某安排到钢司医院,郏县X排看电脑的,具体什么岗位我不知道。
(3)证人师某2009年7月3日陈述:裴某某毕业后在北京实习了2年,回家后因为一直找不到工作有点神神经经的,我和他父亲裴某关系不错,为了给他安排工作,我也四处托人……,我有点其他事找徐某某,见面后聊起裴某某的事情,娟说:那可不敢轻易把钱给人家,现在骗子多,光说能办事,收住钱就找不着了,你们小心点,如果办不成了以后可以找我。我说(裴)某哥愿意花钱,不中了就把(跑工作的)钱给你,你给帮忙跑跑,徐某某说:你们别把钱给我,我给恁们问问。又停了一段时间,徐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你问问裴某某去舞钢职工医院愿意不愿意,那里一个月工资2000多元。我打电话给裴某,裴某当时就说中啊。2006年5、6月份,我和裴某来平顶山见了徐某某后,裴某拿出4万元现金,说徐某某给裴某某安排工作需要,这点钱是他的心意,徐某某当时说,这钱我先不收,等工作安排好后再把钱给她,前期跑工作的钱由她先垫出来,办好后还要感谢人家。这4万元钱先存到银行,裴某拿着密码,她拿着存折,我们三人到场,钱才能取出来。2006年夏天的一天,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去职工医院工作的事情安排到钢铁公司车间上班了,他当时很不愿意。过了没多久裴某某就调到钢铁公司职工医院上班了。徐某某拿的存折,我不知道她是否知道密码,我没有给她说过,如果徐某某把钱取出来了,就是裴某给徐某某说密码了。
(4)证人裴某2009年7月8日陈述:2006年夏天的一天,我和师某一起到平顶山找到徐某某,我把从家里拿的4万元现金给徐某某让她跑事用,当时她不收,师某就说让我把钱存到银行里,我也不知道,存折里究竟是师某拿的还是徐某某拿的,随后等把工作办成了,我就把密码给了徐某某,让她把钱取出来,后来我儿子的工作安排好了,我和徐某某就很少再联系了。
3、2006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受朋友郏县X乡司法所所长冯某某之托,在本市新华区政府家属院家中收受郏县X乡X村农民张某某2.5万元现金,由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张某某之女张某某安排到舞钢市钢铁公司工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7月13日供述:在给裴正伟安排工作的时候,我的朋友冯某某找到我说想把他的干女儿张某某也安排到舞钢钢铁公司医院,我给冯某某说,安排工作别人拿3万元,让他也拿3万元,2006年夏天的一天,我带着张某某和她的父亲,裴某某和他的父亲以及红姐、冯某某一起到舞钢钢铁公司去报到,报到之后,张某某被分到车间去了,她觉得不太满意,后来她想了想还是愿意在钢铁公司工作,就留下了。从舞钢报到回平后,冯某某在我租住的新华区政府后面的家中给了我2.5万元现金,他说张某某的工作没有安排到医院,张某某也不太满意,就只给了我2.5万元。
(2)证人冯某某2009年6月30日陈述:2006年6、7月份,有一天我去市里,中午和徐某某一起吃的饭,中间提起我的干女儿张某某没有工作,看徐某某有没有机会帮忙给找个工作。过了一段时间还是夏天,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舞钢钢铁公司有指标,看愿意不愿意去。我说张某某是卫校毕业的,看能不能安排到职工医院,她说先进去后再调到医院……,我们回郏县后,张某某拿了2万元现金给我,我自己拿了5000元现金凑了2.5万元,隔几天我和张某某到市里,当时徐某某在新华区政府后面的家属楼租房住,张某某在外面等,我上楼把钱给了徐某某。
(3)证人张某某2009年6月30日陈述:2005年7、8月份,我的长女张某某在郏县卫校毕业后一直也没有安排工作,冯某某告诉我,他有个同学叫娟(徐某某)很有能力,可以把我女儿安排到舞钢钢铁公司的医院工作。2006年7月份,冯某某告诉我,娟已经把我女儿的工作给安排到舞钢钢铁公司职工医院了。8月X号就去报到办手续,我想着冯某某为我女儿安排工作跑前跑后的要花钱,就从亲戚、朋友中借了2万元钱给冯某某送了过去。我女儿工作安排后,有一次冯某某和我闲谈说,为我女儿安排工作花了2.5万元,我说我家最近经济比较紧张,你是闺女的干爹哩,多出来的5000元你先垫着,回头我手头宽裕了就还给你。
4、2007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受朋友鲁山县张某某之托,在鲁山县收受张某某现金4万元,由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张某某之女徐某某安排到鲁山县人民医院工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7月13日供述:我的一个朋友叫张某某,鲁山做黄某生意的,她知道我和蒋某某的情人关系,好像是2006年春天,张某某找我想通过我找蒋某某给她的二女儿徐某某安排工作,我、蒋某某和张某某夫妇在一起吃了一回饭,饭后张某某给了我一个5万元的农行存折,并把密码告诉我了,蒋某某从我这拿走2万元现金。2008年春天,徐某某的工作啥手续都办成了,就是不通知上班,后来我退给某某1万元现金,让某某给医院的院长送去走走路子,没多久医院就通知让孩子上班了,这5万元钱中剩下的2万元,我用于沁园小区的房子和蒋某某在新城区的房子里买家具使用了。
(2)证人蒋某某2009年6月15日陈述:2007年初,徐某某给我说某某的二女儿南阳卫校毕业,愿意出五万元钱想叫你给她在平顶山市X排个工作,我说市X排,你问她鲁山医院可不可以,过了几天徐某某给我说:张某某回话了,她同意安排到鲁山县人民医院,随后我让鲁山县社保局的局长王某某先找荆某某县长说。王某某给荆县长说:安排的这个人喊蒋局长喊姨父哩,蒋局长对咱的县里不错,也没给咱的县里交代过啥事。荆县长表示同意办理,王某某给我回话以后,我让徐某某通知张某某。过了十天左右,在沁园小区的家里,徐某某给我说:张某某给我拿过来5万块钱,你早晚用了给我说一声,我给你钱。我说:你先放住吧。2007年的10月份左右,张某某的女儿就到鲁山县人民医院上班了,因为张某某女儿工作的事,我没有花钱,我也没有向徐某某要钱。
(3)证人张某某2009年6月25日陈述:2006年夏天的一天,在我家对徐某某说,想让她和蒋某某帮忙给我二女儿徐某某安排个工作,徐某某就答应了,我先给了徐某某五万元现金。给徐某某说该花钱花钱,不够了我再拿。后来徐某某给蒋某某说了这事。……2008年上半年,娟告诉我手续办好了,等着通知上班就可以了。但是我女儿在家待了好几个月也没人通知上班,我很着急,徐某某就给我了1万元给李院长送去,这1万元我也没有给李院长送,后来我和徐某某一起约上李院长和鲁山社保局长王某某一起在鲁山中天饭店吃了个饭,李院长答应我女儿上班的事情了,到2008年7月份,我陪女儿去医院报的到。我女儿在120急救中心当接话员,一直干到现在。
证人王某某陈述与徐某某供述,蒋某某、张某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5、2007年夏天,被告人徐某某受郏县社保局副局长赵某某之托,在本市湛河区收受赵某某现金3万元,由蒋某某利用积务之便帮助赵某某解决副科级待遇问题,但赵某某副科级问题至今未解决,现金未退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7月13日供述:赵某某给过我3万元现金,情况是这样的,2006年夏季我经蒋某某介绍去赵某某家开的驾校学过几次开车,我们就认识了,她知道我和蒋某某关系不错,2007年夏天,赵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想让我帮忙说个情,听说社保系统有副科级名额,想提个副科级,想通过我找局长蒋某某说个情,就把3万元现金放下就走了。过了几天我电话约蒋某某到他父母家见面,把赵某某想提副科级给3万元现金的事情给他说了,蒋某某说现在不是办理的时侯,提副科级不是他当家的事情,得市劳动局侯局长说了才行,后来这事儿也没办成,钱也没有退给赵某某。
(2)证人蒋某某2009年6月15日陈述:2007年12月份,我下班回到家,徐某某给我说:今天下午郏县社保局的副局长赵某某过来找我了,送给我3万元钱,她想让你给她解决个副科级。我说:下一步县区局要升格为正科,她是副局长自然就是副科了。徐某某就只给我说赵某某送3万元钱的事,我也没有见钱。
(3)证人赵某某2009年6月11日陈述:2006年全市社保局垂直管理,郏县社保局的人、财、物统归市社保局管理,我听说县社保局要由副科级单位升为正科级单位,我虽是社保局的副局长,但不是副科级,我就想花点钱找蒋局长跑跑我的事,看能不能把我的副科级解决了,我就想到了徐某某,大概是2007年11月份,有一天,我从家里拿了3万元的现金用报纸包着放到我的手提包里,我开着我的宝马车到平顶山,与徐某某联系后,坐到徐某某的车上说,我虽是副局长,但还不是副科级,你给蒋局长说说要是有机会,把我的副科级解决了,徐某某说:你局里的情况具体我也不清楚,我给蒋局长说说,你还年轻着哩,有机会的话给你解决。我说:今天过来也没有给你带啥东西,给你点钱,需要啥你自己买吧。说了以后,我从包里拿出3万元现金递给徐某某,我下车就走了,我开车回郏县了。我的副科级现在没有解决,截止现在3万元没有退给我。
6、2009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受平顶山市新华公安分局干警王某之托,在本市湛河区法院收受本市湛河区X村高某某现金4万元,为高某某的朋友平煤集团建井三处职工郭某某之子郭某某安排工作,徐某某将该款送至蒋某某新城区住处,让蒋某某帮助解决未成,款至今未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7月13日供述:市公安局的王某找我说让我给他的一个朋友的孩子帮忙找个工作,刚退伍的军人叫郭某某,我给蒋某某说了以后,蒋某某说可以问问昭平台水库能不能进人,后来王某给我送了4万元现金,我收了钱之后给他写了一个证明条,内容是:“证明,因郭某某办工作交来现金4万元,安排到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如工作办不成由我负责退还,如工作办成,该条作废,证明人徐某某”。收了钱之后我给蒋某某打电话,他说他在外地,我在电话里问他,水库的工作能不能办,他说办不成,这时我就给王某打电话说办不成了,你把钱拿走,王某说你是没有给人家钱,你拿钱试试。我就去新城区蒋某某家,又给他说这事,他说不行,人家局长换了,让我把钱给人家,我说中。但是我偷偷把钱放在他家电脑桌的抽屉里了。
(2)证人蒋某某2009年6月14日陈述:2009年3、4月份,徐某某给我说:鲁山有个退伍兵你看能不能安排一下。我说:要安排只能安排到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回来我给问一下。我给水库管理局的纪委书记李某某打电话说:我这有个退伍兵你们能不能安排。他说:财政全供的不行,景区这一块可以,我给领导说说。过了没几天李某某给我回电话说:我给市水利局局长董某某说过了,董局长同意了,董局长说:蒋局长在咱这也没有交待过啥事,给他办吧。过了半月左右,我给徐某某说:你给他们说吧,我给昭平台水库管理局说好了,让他们去办手续吧。到今年的6月初,徐某某给我说:鲁山的那个退伍兵同意出3万元钱你看办这中不中。我说:董局长已经退了,出多少钱咱也办不成了。今年的6月X号,我和徐某某在新城区我的房子里住。第二天早上,徐某某从自己的手提包里掏出4捆人民币对我说:人家拿来4万元钱,你看能办给人家办了吧。我说:我都给你说过了董局长退了办不成了,你还拿人家的钱干啥,给人家退了吧。徐某某说:先给你搁这吧。徐某某把这四捆钱放到我家书房写字台最下边的抽屉了。
(3)证人王某2009年6月30日陈述:我以前在新华刑侦队工作期间,有个同事冯某因公出车祸后神经不太正常,孩子当兵退伍后没有工作安排,就想给人家帮忙,后来就想到徐某某,徐某某答应给问问,后来给我回话说昭平台水库有工作,我给冯家说了认为太远不愿去,期间找朋友玩的时候,有一个芦铁庄的朋友高某某在场,说看看能不能把他的表侄子郭某某安排到水库,我当时不想管这事,高某某老找我,6月4日上午,高某某我们一起开车到湛河法院,徐某某上车坐后排与高某某说话,我下车去法院对面超市买矿泉水,回来后我们说了说孩子工作的事情她多费心之类的话就走了,回去的路上高某某给我说给了徐某娟几万元钱当辛苦费,过了两天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事办不成了,人事局局长调走了,我说办不成算了,后来就没有见过徐某某了。
(4)、证人高某某2009年7月8日陈述:给郭某某安排工作是市公安局的王某牵线,法院的一个朋友办的,2009年6月4日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和王某拿着钱开着王某的车到湛河区法院门口,徐某某从法院出来后就上了我们的车,掏出4万元钱给她,一共四捆,每捆1万元。她接了钱之后给我打了个条。
7、2006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蒋某某,利用蒋某某的职务便利,在市社保局办公室装修期间,收受承揽该工程的关某某(另案处理)回扣款6万元,后将该6万元用于其个人住宅装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6月20日供述:我在社保局装修中吃回扣了,大概是2006年天热的时侯,蒋某某说社保局准备装修房子,有个搞装修的准备给他送礼他没要,我就说我帮忙给他找找人看看,他同意了。我打电话找关某某,关某某答应了,我就给蒋某某说让工程给我亲戚关某某做,小关愿意把利润给我装修房子,我说我的房子不用装修,到时侯把你的房子装修一下,蒋某某也没有说什么,等于是默认了。后来小关去竞标了,听说有的公司报价16万多元,小关报了十三、四万元,工程给他做了,以后随着工程进度,陆陆续续把工程款都给关某某付完了,小关把6万元现金给了我,我给蒋某某说,你比较忙别管了我去管,随后我领着小关去了新城区湖光花园蒋某某的房子和沁园小区以蒋某某父亲蒋创聚名义买的房子看了看,把钥匙给了关某某,买材料是我和关某某一起去买的,大件材料都是我出钱买的,两套房子的装修是同时进行的,关某某两边跑,两个多月后装修完了,大概花了十来万,6万元都花完了,其余的钱都是我给人家跑工作时人家给的钱。
(2)证人蒋某某2009年6月22日陈述:时间大概是2006年5月份,因办公楼常年漏水,我考虑还要创建文明单位,就决定对办公楼X楼和X楼进行装修,由办公室联系了两家公司,他们报的预算都在19万以上,我无意当中给徐某某说起俺单位装修的事,徐某某说:我表弟关某某就是搞装修的,在上海学习多年,让他干吧。我说:你让他见我吧,让他也报个价。第二天,关某某到我办公室,我给关某某交待了装修标准和要求让他造个预算,停了有五六天,关某某把预算拿到我办公室,我一看关某某造的预算是9万多元,远远低于先前报的价。我说这个价还可以,关某某说:这是我的成本价,没有加任何利润。我说:也不能叫白忙活,也给你留点利润,你回去按14.8万元造预算,我按14.8万元给你签合同。关某某说:如果按14.8万元,这5.8万元的利润我不要了,我第一次给你们干活,这5.8万元的利润娟姐你俩花了算了。没过几天,徐某某给我说:我让小关给我打个欠条。我问啥欠条,徐某某说:小关装修的利润既然他不要,我怕他装修完不给钱,说话不算数,我让他给我打个欠条。我说:你俩个是亲戚,你还让他打欠条合同签完以后,小关开始给俺局装修,大概干了两个月左右,装修接近尾声的时侯,我新城区湖光花园的住房交工,我和徐某某在沁园小区的住房也买到手了,我给徐某某说:这两套房子都让小关装修算了,他的活干的比较细,再一个是亲戚,他也不会多要钱,为了避免偷工减料,大材料咱自己买,工钱让他出,具体你张罗着弄吧,钱不够了我再给你。以后小关就接着装修这两套房子,中间,徐某某给我说:装修的钱不够。我又给徐某某2万块钱。装修时我也到房子去看过,这两套房子大概装修了一个半月左右,具体都是徐某某操办的,我没有管。
(3)证人关某某2009年7月10日陈述:2006年6月份前后,我曾经用过平顶山市德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手续给社保局装修过办公室。在此期间,和一个叫徐某某的女人有经济上的来往,徐某某是我老婆的二姑夫的外甥女。2006年6月份的一天,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市劳动局六楼有点活让我去找一个姓蒋的局长说这事,第二天我在蒋局长的办公室见到蒋局长说徐某某让我来找你说这里有点活,让我来看看,后来蒋局长把办公室主任刘敬伟叫来交待给我施工内容,让我回去做预算。期间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家里的房子也要做装修,你造预算的时候把家里装修的钱也加到社保局的装修预算内,到时候给我6万元给家里做装修用。我当时不同意,又考虑到自己带的有工人,即使利润低一些也比闲着强,我就答应了。徐某那咱找个地方说说,商量商量,我们就约了个地方,位置在市黄某树附近交通局后面的一个人家,我到后见徐某某和我爱人的二姑在场,让她妗子当个中间人,这样谁都放心,我就给她写了个条:“社保局装修完等结账付完款后,将其中的六万元给徐某某的两套房子装修使用。”我把条放哪里就走了。后来我就开始做办公室的装修,大概是8月份工程就干完了,……也就是说本工程利润总和是7万元左右,其中6万元在工程结束后按照我和徐某某的约定用于徐某某的两套房子装修使用了。
(4)证人刘某某2009年7月10日陈述:2006年5、6月份工程开工前几天,德隆公司的负责人关某某找到我,送来了两份预算书,我看了他的预算书后向蒋某某局长汇报了具体的情况,并将预算书给蒋局长看了看,蒋局长看完后就说,让关某某干这个工程吧,抓紧时间开工,随后小关就和我们签了个合同,合同是常二志主任和小关签的,合同价大概是14万左右,工程干完后,我们局按照合同要求给德隆公司付了款。
(5)证人常某某2009年7月9日陈述:2006年上半年,局领导决定装修局办公用房(中兴路北段市劳动局六楼整层及九楼的三间办公室),并为装修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副局长田某某任组长,我和刘某某同志具体负责,六月份左右,议定了3家装修公司,有德隆、士奇,还有一家公司的名字记不清了,最后由报价较低的德隆公司负责施工,并签有合同,装修合同由我来经手办理,装修时间约于2006年7月上旬开始,9月份结束。
(6)证人乔某2009年6月23日陈述:2003年我和我爱人田某某在贸易广场成立了德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是田某某。关某某开始是装修个体户,没有资质,经常借用我们的资质。关某某借德隆公司手续给社保局干工程,要求我开的发票,帐号是我提供的,款到后我到银行都取出来给关某某了,至于是分几次取的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有一笔x元是2006年8月30日到帐的,第二天我取出来就给他了。
(7)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德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房整修改造装饰工程合同书》。
(8)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德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结算发票及支付凭证、记帐凭证等。
(9)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7月29日扣押被告人徐某某x元涉案款扣押决定书及收据。
以上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2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某某与同案人蒋某某从关某某处所获6万元是关某某按事先约定给付二人的回扣款。该装修工程采取的是议标方式,有三家装修公司参与投标,因徐某某表弟关某某所在的德隆公司报价最低,即以14.8万元中标,事先蒋某某和徐某某为保证关某某能够中标,将工程标的告知了关某某,目的是让关某某通过低报价中标,在关某某承揽该工程后二人获取回扣。因此,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仍属受贿罪,其辩护人所辩称不应依贪污罪论处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蒋某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同一受贿犯罪主体,因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徐某某应以介绍贿赂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另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与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介绍贿赂罪定罪量刑。2,应认定被告有自首立功情节。3,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原判定性错误,量刑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经二审查明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伙同蒋某某并利用蒋某某的职务之便,共同7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2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受贿行为需借助蒋某某的职务便利才能完成,且有多起犯罪事实系蒋某某主动提及,故上诉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又退赃款8万元,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徐某某收受他人的财物由其和蒋某某两人共同支配使用,对此事实有上诉人徐某某及蒋某某的供述和证言相印证,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徐某某行为构成介绍贿络罪”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不成立。其还称“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徐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徐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徐某营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泰东